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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茂名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一、修訂《茂名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背景
《實施細則》實施3年以來,為我市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巡游車與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提供了基本規范和依據,為保障出租車行業各方參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出租汽車發展與監管出現了新的形勢與變化,特別是我市網約車合規化工作還存在較大的問題。對此,為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市交通運輸局在充分吸收國家和省新政策、新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出租汽車市場實際,按照修訂規范性文件的程序,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實施細則》。
二、修訂原則
自2019年5月1日《實施細則》實施以來,我市依法核發13 張《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2200多張《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5871張《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實踐表明《實施細則》有效促進了我市網約車行業規范發展,總體上符合我市實際情況。本次修訂保留了原《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并根據我市網約車行業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針對車輛與駕駛員準入條件等實際中遇到亟待解決的問題和出現的漏洞進行了修改完善,同時及時修改原《實施細則》與國家和省新政策要求不統一的內容。
三、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優化了網約車經營許可條件、優化網約車輛許可條件、適當放寬駕駛員許可條件、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經營者行為、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運價管理、取消部分罰款事項、完善相關表述等8方面,共51處內容。主要如下:
?。ㄒ唬﹥灮鲎馄嚱洜I許可條件。
1、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進行優化,一是刪除第九條第二款個體經營者申請從事巡游車經營的相關內容;二是取消許可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程序。
2、根據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關于廢止《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8號),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享受國民待遇,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對此,刪除第十條第二款“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第十一條第三項對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提交的材料中“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表述。
(二)修改申請網約車經營提供材料。
《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提交的材料中有“土地使用權和產權證明”等材料,與國家、省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要求不符,且與《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一致,本次修訂將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進行修改,修改后與《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相符。
(三)優化網約車車輛許可條件。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加快網約車合規化工作要求,參考省內部分地市做法,結合我市網約車行業實際,對網約車車輛許可條件進行完善:一是將《實施細則》車輛許可條件“發動機排量要求”由1600毫升調整為1590毫升;二是將《實施細則》車輛許可條件“車齡”要求由6年以內延長至8年以內,并優化表述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8年”;其他條件不變。
?。ㄋ模┻m當放寬駕駛員許可條件。
一是目前,我省共16個地市不再將戶籍和居住證作為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資格條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20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中關于出租汽車駕駛員戶籍等要求,刪除《實施細則》對出租汽車駕駛員戶籍和居住證要求的條款,進一步促進勞動力要素合理暢通有序流動。本次修訂一是刪除《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茂名地區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表述,二是刪除第四項“具有茂名地區戶籍或依法取得茂名地區居住證滿一年以上”的要求。
二是為保障我市出租汽車行業安全運營,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要求,并參考省內部分城市做法,對從事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增加一款“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要求。
三是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暫行辦法》規定的從事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條件,刪除《實施細則》中第五項“三年內無發生一般以上且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交通事故記錄”要求。
四是根據規范性文件起草規則,刪除《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五條第六項“三年內的交通違法次數不超過15次,并且無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記錄”。
?。ㄎ澹┻M一步規范出租汽車經營者行為。
1、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權益規范,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行為,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與監管等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32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交辦運〔2018〕119號)等文件要求,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要求,對從事或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一律進行背景核查。
對此,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行為規范中“每年對注冊駕駛員身體健康狀況、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吸毒、飲酒后駕駛、暴力犯罪等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有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表述。
2、為建立完善出租汽車行業信用體系,提升出租汽車服務水平,根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交運規〔2022〕2號),第四十五條增加出租汽車企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同等、主要或全部責任等三種情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其已評定考核等級降級內容。
3、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壓緊壓實企業依法合規經營主體責任,加快推進網約車合規化進程,促進網約車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加快推進網約車合規化的通知》(交運明電〔2021〕223號),第三十八條增加“第(五)要依法依規開展經營,不得新接入不合規車輛和駕駛員,并加快清退不合規的駕駛員和車輛”。
?。┻M一步規范出租汽車運價管理。
一是為順應巡游車客運市場發展形勢,建立健全巡游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關于完善巡游車運價形成機制的要求,規定巡游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應當建立運價動態調整機制。
二是為進一步規范網約車市場調節價管理,加強運價信息公開,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交運規〔2019〕17號)要求,規定網約車應當通過公司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公開定價機制、動態加價機制、運價和收費標準。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三是由于網約車以乘客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線上約車為主,且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原《實施細則》關于網約車“在出租汽車醒目位置公開運價和收費標準”的相關規定不適應網約車運營特征,難以有效落實。
對此,刪除第三十條前三款表述,相應內容修改為: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巡游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并建立運價動態調整機制。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巡游車經營者應當在車輛醒目位置公開運價和收費標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公司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公開定價機制、動態加價機制、運價和收費標準,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當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ㄆ撸┤∠糠至P款事項。
一是《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明確:取消“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采取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管。
二是《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同步取消了道路貨運經營者、道路客運經營者、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
三是目前,巡游出租汽車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均可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管。
對此,刪除第五十六條前一款“未按照規定攜帶營運證或者從業資格證的”表述。
(八)完善相關表述。
將第三條“7座以下乘用車”修改為“7座及以下乘用車”及將縣級交通運輸部門統一表述為“縣級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
主辦: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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